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

2023/7/24 来源:不详

                            

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重大。近年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注重生态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五年来依法打击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共计件。

经典案例

1

樊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至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扎兰屯市各汽车修理部收购废旧机油滤芯,并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残留机油的废旧机油滤芯露天堆放在自家院内。年8月1日,樊某某使用自家三轮摩托车,将公斤废旧机油滤芯运至扎兰屯市五中大桥北侧大河东岸,露天堆放在河滩上,欲将滤芯内机油控出后销售牟利,致使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案发后主动将污染的土层收集后堆放至垃圾运转站,市环卫处将污染土壤随同生活垃圾运至市垃圾填埋场,市垃圾填埋场符合环评要求并以土膜防渗。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会同扎兰屯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未发现有残留被污染土壤。

裁判结果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超过三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樊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肖某某、张某某非法狩猎一案

基本案情

年5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分别在扎兰屯市林航站机场附近河边及扎兰屯市兴华街道办事处化工厂烟囱对面松树林内,用粘网的方式擅自猎捕野生鸟类83只。

年10月-11月,被告人高某某用粘网的方式在扎兰屯市石油公司东侧山上非法猎捕10只黄雀后与肖某某兑换1只黑尾蜡嘴雀,用13只黄雀在肖某某的花鸟鱼店内与肖某某兑换1只鸟笼子。在扎兰屯市石油公司东侧山上使用粘网的方式擅自猎捕苏雀(白腰朱顶雀)只(其中活体7只)。

年8月,高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扎兰屯市河西街道办事处林航站东侧河道树林内使用粘网的方式擅自猎捕黑尾蜡嘴雀7只。

经内蒙古大兴安岭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猎捕的黑尾蜡嘴雀、肖某某猎捕的普通白腰朱顶雀、黄雀、黑尾蜡嘴雀、蒙古百灵、红腹灰雀、沼泽山雀、朱雀、入棕眉山岩鹨、银喉长尾山雀均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松鸦为普通野生动物。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高某某可从轻处罚。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肖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在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监督下,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分别担任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宣传员一年,如一年内未尽职执行,将由被告人肖某某继续履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元,由被告人高某某继续履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二万八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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